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2015年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新疆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级团组织,各青年教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团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等精神,以及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2015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同时在高校中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促进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校团委、人事处决定2015年继续选派团干部以及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总体安排
(一)人员安排:此次挂职工作面向新疆,根据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校和省级团委推荐,团中央协调,主要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等经济较为发达和高校数量较多的省份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赴新疆挂职。
(二)选派条件:
本次选派对象包括大学及附属医院团干部、青年教师。
1、截至2015年8月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三)选拔方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校团委会同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校内组织报名、考察和遴选工作,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团中央。新疆项目按照个人自愿申报,校级、团市委推荐,团中央学校部汇总协调的方式,确定派出人选。
(四)挂职地点:新疆县级团委。
(五)挂职岗位:副省级城市的县(区、市)团委副书记或书记助理,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县(区、市、旗)团委副书记。各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就挂职干部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六)挂职时间: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
(七)报名时间:《选派干部统计表》+《选派干部登记表》电子版于7月12日前报校团委,邮箱:zhanglixuan@bucm.edu.cn。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团委推进重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充分利用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国情、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三)切实锤炼作风。选派干部要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选派工作于2015年7月下旬前完成,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
(二)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到新疆挂职的人员,参照国家及各地各高校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市委大学部备案。
(四)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五)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选派干部的住宿、用餐,在符合中央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区县团委安排。
联系人:张丽璇 联系电话:64286615
附件1: 《选派干部登记表》
附件2: 《选派干部统计表》
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人事处
2015年7月3日